1. 內部稽核之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主要在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2. 內部稽核之組織
(一)內部稽核單位係直屬於董事會,以維其超然獨立之地位。
(二)公司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三)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四)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符合法定之適任條件,並持續進修到達規定時數。
3. 內部稽核之運作
(一)內部稽核人員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稽核主管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並列席董事會報告。
(二)內部稽核業務乃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明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等。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例行性及專案稽核,稽核結果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呈核,以確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的被執行。
(三)本公司內部各單位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各單位自評主管依據內控風險進行內控制度設計與執行有效性評估,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四)內部稽核人員對於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缺失及異常事項,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於每季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人員查核情形。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董事會、審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