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落實

第11屆董事會

基於多元化政策及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健全之發展,董事會成員係依公司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評估各候選人學(經)歷、專業背景、誠信度及相關資格審查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為達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明訂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包含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巿場觀、領導能力、決策能力等八項。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落實如下:

(1)基本條件與價值:

董事姓名

國籍

性別

員工身份

年齡

獨立董事任期年資

41-50歲

51-60歲

61-70歲

71歲以上

3年以上

3-9年

9年以上

陳清金 中華民國
陳雋廷
吳澤堯
黃聯成
劉靜容
郭憲章
賴杉桂
陳夢伍
陳家榮
(2)整體應具備之能力:

能力項目
董事姓名

國籍

性別

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巿場觀

領導能力

決策能力

陳清金 中華民國
陳雋廷
吳澤堯
黃聯成
劉靜容
郭憲章
賴杉桂
陳夢伍
陳家榮
(3)董事會組成多元化政策之管理目標及達成情形:

管 理 目 標

達成情形

獨立董事席次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達成
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達成
獨立董事任期未逾三屆 達成
董事成員至少含一位女性 達成
適足多元之專業知識與技能 達成
(4)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現在董事會由9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成員4名,佔董事會成員之44%。4名董事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有關獨立董事之規範,且各董事及獨立董事間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