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 ||
依據 |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2年3月24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 |
股東會開會日期 | 股東常會 民國112年06月20日 | |
二、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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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股東資格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
應選名額 | 1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 |
提名受理期間 | 民國112年04月14日至112年04月24日止 | |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一段160號 收件人:陳永倉發言人 | |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 預計於民國112年05月09日 | |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 預計於民國 112年05月09日 備註: | |
新增檢附資料受理時間 | 本公司若於受理期間內有重新公告新增檢附證明資料之情事,請於通知提名股東後 7 日內將資料送達。 | |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 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2年4月24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達為憑,請於信封封面上加 註『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 | |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 1.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正本 | |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
獨立董事 | 合規之具體證明文件 |
(1)獨立董事符合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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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之證明文件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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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獨立董事符合兼職限制之證明文件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四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 |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 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被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 |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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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