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 ||
依據 |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6年3月28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 |
股東會開會日期 | 股東常會 民國106年06月16日 | |
二、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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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股東資格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
應選名額 | 1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 |
提名受理期間 | 民國106年04月07日至106年04月18日止 | |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一段160號 收件人:陳永倉發言人 | |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 |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 預計於民國106年04月19日 備註: | |
新增檢附資料受理時間 | 本公司若於受理期間內有重新公告新增檢附證明資料之情事,請於通知提名股東後 7 日內將資料送達。 | |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 本公司將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並於董事會審查後二日內公告審查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有關審查結果及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將另函通知提名股東。 | |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 股東戶名、戶號(身分證字號) | |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
獨立董事 | 證明文件及具體要求(請詳述,如:畢業證書正本、副本或影本等) |
(1)學歷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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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歷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規定,取得前開辦法所訂專業資格條件之 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註:要求文件應具體明確,如工作 單位所出具之在職證明等)」。 |
經歷簡表及任職證明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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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承諾書 |
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承諾書正本 | |
(4)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 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正本 | |
(5)獨立董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相關證明文件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聲明書正本及持股資料 | |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三、審查標準 |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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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1.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6年4月1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若採郵寄者,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名函件』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送。 |